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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zjw601639275
    2017-10-11 11:02:46   转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加快我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公租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原平市2017年公租房保障范围公布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平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761.6元,家庭财产折价总额低于购买当地同期同等面积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款70%,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或者无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平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481.8元,家庭财产折价总额低于购买当地同期同等面积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款80%,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者无住房。 

      (三)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原平户籍且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 

      (四)在原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原平户籍且原平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居住证持有人。 

      二、具体范围 

      原平市建成区范围:东至三街(含新原乡所辖解放街村、新华街村、太平街村);南至新原乡所辖上小原平村、下小原平村、柳巷村;西至大西高铁(含西镇乡所辖沙晃村);北至文殊大街(含西镇乡所辖文殊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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